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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賓客飲酒致死,組織者需要擔責嗎?

时间:2022-11-15     【转载】   阅读

選自《中國普法

喬遷新居宴請親朋本是一件高興的事,誰知同事卻在搬家宴上飲酒致死。搬家宴的組織者是否需要擔責?其他共同飲酒者應否承擔連帶責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12月,王某應邀參加同事孫某夫婦的搬家宴,聚會到尾聲,王某已醉酒至睡眠狀態。孫某夫婦及其他同事遂將其安排到酒店住宿,並委託同樣飲酒的趙某與王某同住,代爲照管。彼時,酒店客服提醒將王某送醫,孫某夫婦等人未理睬。次日早,王某被發現因飲酒過量已無生命體徵。隨後,王某近親屬以孫某夫婦及其他12名參加宴會的聚餐人未能盡到對王某飲酒善意提醒和及時送醫等義務致其死亡爲由,將各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共計賠償77萬餘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受邀參加被告孫某夫婦舉辦的搬家宴,被告孫某夫婦爲宴席提供酒水,其二人作爲宴席組織者,對參加宴請的人員負有相應注意、提醒、勸阻及酒後安全保障義務。

  孫某夫婦在王某已嚴重醉酒狀態下,未及時將其送醫治療,而委託同樣飲酒的被告趙某與王某同住,存在疏忽大意,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發生,故孫某夫婦應承擔賠償責任。趙某系受託照管王某,其結果應由委託人即孫某夫婦承擔。其餘12名被告系基於正常人情往來受邀參加孫某夫婦的搬家宴,且原告證據不能證明上述被告存在強迫性勸酒、鬥酒等行爲,故該12人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成年人,其自身對過量飲酒帶來的風險應當具有預見性,其在飲酒時未能節制並注意自身安全最終釀成不幸,對其死亡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經審理後確定王某近親屬因王某死亡遭受損失金額爲121萬餘元,並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判令孫某夫婦負對王某近親屬損失承擔賠償15%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餐桌上飲酒、勸酒應保持理性,秉承文明之風,摒棄賭酒、鬥酒、強行勸酒等陋習,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營造文明和諧有序的社會風氣,避免不安全事故的發生。法官提醒,美酒雖好,切莫貪杯;喝酒有量,勸酒有度;相互照顧,安全護送;文明和諧,你我維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規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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