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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法人終止、解散、清算、破產規定的 要點解讀與實務問答时间:2022-10-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孫 政 等編著
一、《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要點解讀:法人終止,即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法人作爲社會組織體消滅,無繼承人可言。故法人終止須嚴格法定,有法定事由的出現且經法定程序進行。對此,需要界定終止、解散、清算等概念。簡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終止的原因,是法人終止的開始,之後法人進入清算程序,一般情況下完成清算並經註銷登記,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才歸於消滅,法人終止這一整體效果才最終達成。此外,本條明確了法人被撤銷不再單獨作爲法人終止的一大類,而是被歸入法人解散一類之中;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無須註銷程序。 二、《民法典》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點解讀:法人解散,是指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得已成立的法人消滅的法律行爲。法人解散與法人破產是法人終止的兩種主要情形,法人清算、註銷登記是解散或破產過程中一般需要完成的程序。但因合併或分立進行的解散無需清算程序,設立時未經登記的法人破產也無需註銷登記程序。法人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爲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自願解散,是指法人基於自身意願而解散,如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強制解散又稱非自願解散,是指法人非因自身意願,被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法院裁判而解散。強制解散又可分爲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另,第5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兜底規定。如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此時持公司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關聯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爲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爲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爲第三人; 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六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爲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覈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覈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實務問答:法人能否未經清算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民法典》第69條第4項規定,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人解散。第70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前置程序,企業法人未經清算的,不得辦理註銷登記。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企業轉制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商事主體。集體企業轉製爲股份合作制企業後,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股東責任有限的特徵。在確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清算義務人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轉制的歷史因素,尊重公司章程關於清算的規定,合理確定清算義務人的範圍。清算義務人應確定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避免清算義務人範圍擴大化。 三、《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要點解讀:清算,是指法人終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結法人事務,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使法人人格消滅的行爲。法人解散的,法人資格並不能立即終止,而必須經過清算。清算義務人,指基於與法人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係,在法人解散時對法人負有組織清算義務,在法人因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 需注意,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兩個概念。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組織清算,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體實施清算事務的主體。另,清算義務人只有在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及時”的判斷尤爲重要。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對清算時間沒有特殊規定的,可進行參照。 關聯規定:《公司法解釋二》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爲;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爲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爲。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爲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爲被告、其他股東爲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爲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爲當事人。 實務問答: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致使投資人的剩餘財產索取權無法實現的,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致使投資人的剩餘財產索取權無法實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只能以投資人的身份,就企業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主張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獲得補償。在清算目的無法實現、獲得補償的具體數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只能向企業的清算義務人主張賠償。 四、《民法典》第七十一條 【清算法律適用】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要點解讀:本條是關於清算法律適用的規定。法人清算還包括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受破產法調整,非屬本條範圍。有關公司清算的規定,對法人清算有直接借鑑意義。就法人的清算程序而言,清算義務人應遵循法律規定和相應程序,開展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再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此外,對非公司類法人的清算程序,有特別規定,還應按照這些規定處理,如《民法典》第95條關於公益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終止後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關聯規定:《公司法解釋二》
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覈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覈定。清算組不予重新覈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覈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五、《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要點解讀:本條是關於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的規定。第1款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仍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但其民事權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以保護債權人等的利益。第2款規定的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是指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另需注意,《民法典》第95條規定的爲公益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在終止時,剩餘財產的處理受到了限制,必須用於公益目的。法人的成立與終止決定了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關於成立時間,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其成立日期。關於終止時間,按照本條第3款,清算結束完成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關聯規定:《公司法解釋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終止。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註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佈債權人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 實務問答: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股東能否向破產管理人主張知情權? 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股東資格不受影響,股東向破產管理人主張知情權的,在無不正當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查閱會計賬簿、原始憑證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在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前提下,適當賦予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原始憑證的權利,不僅是防範和化解公司治理風險的要求,也是基於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選擇。 六、《民法典》第七十三條 【破產註銷登記】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要點解讀:破產清算,是指對於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經法院審理與監督,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需注意,破產清算一般是在全面掌握債務人財產和負債情況的基礎上,對既有法律關係的徹底清理。依法完成破產清算並註銷後終止,對未依破產程序受償的債權,一般不能請求繼續履行,特殊情形除外。 關聯規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終止。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註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佈債權人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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