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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債子償”到底是“天經地義” 還是“於法無據”?时间:2022-06-07 中國有句古話:“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但也有人說,“父債”與“子償”無關。那麼,“父債”與“子償”到底有什麼關係? 郭某發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計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計109000元,約定月息兩分。郭某發償還23040元後,剩餘借款本息拒不償還,郭某朵遂向湖南永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後,郭某發未主動履行,郭某朵於2012年4月向永興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立即對郭某發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工商登記進行查詢,查無所獲後,又到其所在村委會調查走訪,經走訪瞭解,郭某發因生意虧損,已負債累累。因本案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映郭某發已去世,其在鎮上有一處三層的自建房(含門面),該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龍繼承。 承辦法官知曉該線索後,遂向郭某發所在村委會調查該房產繼承人的情況後,立即與該房產繼承人即郭某發之子郭某龍取得聯繫,詢問其是否已繼承該房產並告知其法律義務,即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郭某龍:“父親欠的錢與我無關,我不能配合執行。” 承辦法官告知郭某龍,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親的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子女不承擔還款義務。但是,子女在繼承了父母遺產的情況下,要以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承擔還款責任。如再不積極配合執行,法院將依法拍賣該房產。 郭某龍被法律震懾,主動請求法院主持調解。在承辦法官多次的耐心調解下,郭某朵與郭某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最終,郭某龍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68000元了結本案。 法官說法 “父債子不償”這種說法並不準確,現有的法律規定中,雖然並不存在“父債子償”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當子女作爲繼承人依法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後,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作爲繼承人要繼承遺產,則先要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後才能分割遺產,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 繼承人對此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但是如果選擇繼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繼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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