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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

时间:2022-03-28     【转载】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爲,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於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市級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體系建設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流轉服務相關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並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託書》(附件1)。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字或者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  鼓勵承包方與土地經營權流轉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承包方委託與受讓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後,應按委託書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爲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有利於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的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閒置、荒蕪耕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附件2、3、4、5),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四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可以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爲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承包方自願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一般應選擇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各級政府支持的公司。

第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可以依法直接對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還可以先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公司。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經營權評估作價機制,作價應考慮土地數量質量、入股期限長短、不同要素比價等因素,參考有關部門發佈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由公司股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各方協商確定。探索財政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和土地經營權入股聯動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權同責,按股份比例分享決策權、分取收益、承擔責任;經全體公司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也可實行股、權、責差異化配置,但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加強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財務情況依法向農戶(成員)公開。保障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入股土地經營權的正常合法行使,經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備案,可以依法依規對土地集中連片整理改造和對土地經營權進行再流轉和抵押。

妥善處理農戶退出問題,探索通過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調換地塊等方式,穩定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土地經營的預期。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清算後,農戶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回購土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  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可以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探索“先租後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具有穩定良好的經濟效益之後再入股。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並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託的受託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採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示範文本(附件6、7)。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流轉服務

 

第二十五條  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開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將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作爲農業農村發展的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工作,並納入財政預算,在經費和人員上予以保障,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設方便快捷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體系。

第二十六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提供土地性質查詢服務。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與自然資源部門建立聯繫機制,在收到《承包地性質查詢申請書》後(附件8),於申請提出1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附件9),明確查詢耕地是否是永久基本農田,是否在糧食生產功能區,以便受讓方依據規劃開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七條  各地應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形成縣有土地流轉交易市場、鄉有土地流轉服務站、村有土地流轉信息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其建立健全運行規則,規範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諮詢、信息發佈、交易審覈、合同簽訂、交易鑑證、權益評估、經營權證辦理、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省、市(區)、縣(市、區)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籤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以縣(市、區)爲單位探索建立移動終端土地流轉系統,實現移動終端查詢土地流轉行情、發佈土地流轉信息、完成土地流轉合同網籤與鑑證,破解土地流轉信息不對稱、價格不透明、缺少市場發現土地經營權價值的困境,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便捷性。

第三十條  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覆蓋市域統一的互聯互通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促進市域內土地流轉市場形成。省農業農村廳應建立覆蓋省域統一的互聯互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促進省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形成。

第三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積極與社會專業網絡交易平臺開展合作,促進形成面向全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

第三十二條  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發佈制度,爲流轉交易雙方提供價格參照。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臺發佈省域內分區土地流轉交易價格,省級每半年發佈1次,市級每季度發佈1次,縣級每月發佈1次(附件10)。

第三十三條  以縣(市、區)爲單位設立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附件11),或者探索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附件12)。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負責制定本級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加強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工作指導;及時制定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運行規範。

第三十五條  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可以向縣級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中心申請出具流轉交易鑑證(附件13、14)。

申請交易鑑證時需提供簽訂的流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轉方若爲法人,應當提供法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流轉方若不是法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流轉土地的產權證明(承包合同);鑑定部門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

交易鑑證主要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流轉合同的資格;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合同條款是否安全完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書應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流出方及委託人全稱、受讓方及委託人全稱、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額、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項(附件15)。

第三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應由有資質的價值評估機構實施。在縣(市、區)域範圍內缺少承包地流轉價值評估機構時,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可以對土地經營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應按照“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土地所在區域、種植、養殖品種、基礎設施情況、現行收益、受讓雙方意願等因素,參照同期同類型土地市場流轉價格進行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確定土地經營權價值,出具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報告附件16)。

第三十七條  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體系建設,做到村有土地調解員、鄉(鎮)有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縣(市、區)有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土地調解員、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  流轉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檯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壘大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覈制度(附件17 )。

審查審覈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覈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覈,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覈意見(附件18、19)。

(四)審查審覈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覈申請或者審查審覈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四十四條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範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爲。

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

鼓勵保險機構爲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四十五條  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合同後,借貸雙方必須在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附件20),由縣級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爲貸款行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附件21),借貸雙方應向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資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六)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需提供合法有效經營權流轉合同;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八)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或擔保公司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

受理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用於抵押土地經營權權屬進行審覈、公示。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爲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十七條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覈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係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爲。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託書

2.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備案表

3.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同意書

4.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備案表

5.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同意書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出租合同(示範文本)

7.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入股合同(示範文本)

8.承包地性質查詢申請書

9.關於XXX地塊性質的覆函

         10.陝西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發佈表

         11.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管理辦法

         12.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實施方案

         13.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操作指南

         1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申請書

         1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書

         16.關於XX合作社流轉土地經營權價值的評估報告

             (示例)

         17.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

             轉審查備案方案

         18.XX縣流轉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意見書

         19.XX縣流轉土地經營權項目審覈意見書

         20.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21.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


附件1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委託書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甲方同意將位於下列承包土地經營權委託給乙方進行流轉。

一、委託流轉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

委託流轉土地基本情況

序號

地塊

名稱

地塊

代碼

四至界限

面積(畝)

土地承包合同編

用途

西

1










2










3










二、委託流轉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將以上土地共計_____畝,以_____方式流轉他人。

三、委託流轉期限

土地委託流轉期限爲___年,自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超出該期限委託書自行失效。

四、委託流轉價格與支付方式

1)甲方授權乙方按每畝每年人民幣(現金)___元的標準進行流轉,土地實現流轉後,甲方按每畝每年(現金)___元的標準收取土地流轉收益。

2)支付方式:待乙方與土地承租人簽訂流轉協議後支付給甲方,付款時間爲簽訂流轉協議後_____天之內。

五、委託流轉用途

受讓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六、委託權限

1.乙方可以與受讓方協商流轉事宜。

2.經協商,乙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的,乙方與受讓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3.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同於本委託書中約定的內容與受讓方簽約,但乙方必須另行出具委託證明。

4.按本委託書約定,乙方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甲方反悔要求解除該合同的,該行爲無效。

5.土地流轉後,甲方需按本委託書約定向乙方支付委託費用。

6.乙方超越委託權限以外的行爲,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7.其他約定。

七、委託收費

1.收費:委託流轉服務費在流轉給受讓方成功後,按流轉費的_____%收取。

2.不收費。

八、本委託書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按本委託書約定簽訂流轉合同的,委託書需作爲合同附件由當事人雙方、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按流轉合同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九、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十、委託書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委託書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個人利益的;

2.訂立委託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委託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使委託無法履行的;

5.因國家行政徵收或徵用。

十一、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向_____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附件2

 

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備案表

出讓方基本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電話


住所


受讓方基本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電話


住所


流轉土地情況

①申報再流轉面積    畝;

 

②流轉期限   年,    年    月起,   年   月止;

 

③地塊編碼:   

承包方和發包方意見

承包方意見:

簽名:               

    月     日                                                                                             

發包方意見:

簽名:               

    月     日

所在村委會意見

             簽名:   (公章)

     月    日

所在鄉(鎮)經管部門意見

             簽名:   (公章)

   月    日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簽名:   (公章)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五份,縣(市、區)、鄉(鎮)、村、申請人(單位)、家

庭承包地農戶各一份;

2.在土地再流轉之前,需填寫此表,並按附件內容提供資料清單。

 

出讓方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1.出讓方爲個人(農業大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記卡(戶口本)複印件(加蓋個人簽名和手印)和原流轉轉入合同。

2.出讓方爲村委會的,應提供在任期內(有權簽署流轉合同)的村委會主任的身份證複印件和當選證書複印件(加蓋村委會公章),和原流轉轉入合同。

3.出讓方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和在任期內(有權簽署流轉合同)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的身份證複印件和當選證書複印件(加蓋村委會公章),和原流轉轉入合同。並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及理事會(董事會、股東會)同意流轉(轉出)土地經營權的決議,決議中需包含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流轉期限、流轉價款等內容(全體理事、董事或股東簽名並加蓋公章)。

4.出讓方爲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的,需提供近期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章程及理事會(董事會、股東會)同意流轉(轉出)土地經營權的決議,決議中需包含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流轉期限、流轉價款等內容(全體理事、董事或股東簽名並加蓋公章)。

5.有效證明文件,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複印件(加蓋農戶本人手印)或承包合同複印件(加蓋村委會公章)。


附件3

 

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同意書

 

本人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塊編碼)耕地擁有承包經營權,並就該地塊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與__________(承租人)簽署了土地流轉合同,將經營權出租給其使用。

經上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同意,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備案,現本人同意__________(承租人)有權將該承包地塊轉租他人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該轉租或合作行爲不視爲違約行爲。轉租的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日。

特此確認!

附: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備案表

 

簽名:       

     月    日


附件4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備案表

抵押人

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


  址


抵押權人

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


  


抵押物情況

土地

流轉前

經營人

土地

流轉後經營人

土地座落方位及四至

土地面積(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號

經營期限

地上附着物和種養物名稱及規模

抵押認定價值

(以評估書認定爲準)

















抵押名稱及種類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起止時間


申請人(抵押人)簽章

 

   日

申請人(抵押權人)簽章

 

 月 日

承包方(代表)簽字:

 

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

發包方(簽字):                     

   日

經辦人(簽字):

 

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年      日   


附件5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同意書

 

本人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塊編碼)耕地擁有承包經營權,並就該地塊於_____________日與________(承租人)簽署了土地流轉合同,將經營權出租給其使用。

經上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覈、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複覈,現本人同意_________承租人)有權將該承包地塊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該地塊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自_________ ____日至_____ _____ _____ 日。

特此確認!

附: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備案表

戶主簽名:年月  日

家庭成員簽名(與戶主___關係):  年  月  日

家庭成員簽名(與戶主___關係):  年  月  日

家庭成員簽名(與戶主___關係):  年  月  日

家庭成員簽名(與戶主___關係):  年  月  日

家庭成員簽名(與戶主___關係):  年  月  日


附件6



















                合同編號:

 

 

 

 

 

 

 

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

(示範文本

 

 

 

 

 

 

 

農業農村    制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爲示範文本,由農業農村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供農村土地(耕地)經營權出租(含轉包)的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二、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諮詢。

三、合同簽訂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出租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應當依法履行資格審查、項目審覈和風險防範等相關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 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爲 雙方同意內容。

五、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

七、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當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寫身份證號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農業農村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其他市場主體填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九、本合同編號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統一規則填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經營權出租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當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 □公司 □其他:           

二、租賃物

(一)經自願協商,甲方將        畝土地經營權(具體見下表及附圖)出租給乙方。


序號

村(組)

地塊名稱

地塊

代碼

坐落(四至)

面積

(畝)

質量等級

土地類型

承包合同代碼

 

備註

西

1













2













3







































出租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情況現狀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的處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爲                            

四、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標準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租金標準。

1.現金。即每畝每年人民幣      (大寫:          )。

2.實物或實物折資計價。即每畝每年    公斤(大寫:     

□小麥 □玉米 □稻穀 □其他: 或者同等實物按照□市場價國家最低收購價 爲標準摺合成貨幣。

3.其他:                              

租金變動:根據當地土地流轉價格水平,每          年調整一次租金。具體調整方式:                   

(二)租金支付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須於                      日前支付租金      (大寫:                             )。

2.分期支付。乙方須於每年               日前支付

□當□後一) 年租金    (大寫:                 )。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付款方式。

1.現金

2.銀行匯款

甲方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2.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損害出租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

4.租賃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經營權;

5.其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後 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備案;

3.不得幹涉和妨礙乙方依法進行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4.其他: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3.經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4.租賃期限屆滿,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

5.其他: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接受出租土地並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允許範圍內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確保農地農用,符合當地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出租土地,禁止改變出租土地的農業途,禁止佔用出租土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出租的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4.其他:                        

九、其他約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資改良土壤 □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以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其他:                                          

(二)該出租土地的財政補貼等歸屬:               

(三)乙方向              □繳納 □不繳納 風險保障金

         元(大寫:                 ),合同到期後的處理:                            

(四)本合同期限內,出租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              

(五)其他事項:             

十、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 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租賃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租金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租金可以作相應調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該出租土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的,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在合同期滿後   日內將原出租的土地交還給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時,乙方依法投資建設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處置方式:

□由甲方無償處置。

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經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由乙方恢復原狀。

□其他:                                           

十一、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應向乙 方支付年租金的萬分之          (大寫:              )作爲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 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幹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五)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萬分之      (大寫:         )作爲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六)乙方擅自改變出租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出租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土地經營權,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合同期限屆滿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原出租土地交還給甲方,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萬分之     (大寫:           作爲違約金。

十二、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清單:

序號

附件名稱

是否具備

頁數

備註

1

甲方、乙方的證件複印件




2

出租土地的權屬證明




3

出租土地四至範圍附圖




4

其他(例如:附屬建築及設施清單、村民會議決議書及公示材料、代辦授權委託書和證件複印件等)












































共計      份,   頁。



附件7

 



















GF-2021-2607      合同編號:

 

 

 

 

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

(示範文本

 

 

 

 

 

 

  業         制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爲示範文本,由農業農村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供農村土地(耕地)經營權入股的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二、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諮詢。

三、合同簽訂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入股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應當依法履行資格審查、項目審覈和風險防範等相關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 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爲 雙方同意內容。

五、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

七、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當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寫身份證號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農業農村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其他市場主體填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賦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九、本合同編號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統一規則填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經營權入股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當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 □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讓方):                  

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經營主體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標的物

序號

村(組)

地塊

名稱

地塊

代碼

坐落(四至)

面積

(畝)

質量

等級

土地

類型

承包合同代碼

備註

西

1













2













3







































(一)經自願協商,甲方將           畝土地經營權(具體見下表及附圖)入股乙方。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情況現狀描述:

 





 


 

入股土地上的附屬建築和資產的處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爲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紅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紅標準

雙方當事人約定入股土地所佔的□出資額         (大 寫:       )□股份數         (大寫:           ) □其他: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股份分紅標準。       

1.按股分紅。即根據□出資額 □股份數 □其他:       分配盈餘或者利潤。

2.保底收益+按股分紅。保底收益每畝每年    (大寫:           ),每    年調整一次保底收益。具體調整方式:

         

按股分紅根據□出資額 □股份數 □其他:       分配盈餘或者利潤。

其他:            

(二)股份分紅支付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方式支付股份分紅。        

1.按股分紅。乙方須於每年       日前分配(□前一 □當)年盈餘或者利潤。

2.保底收益+按股分紅。乙方須於每年         日前支付(□當□後一)年保底收益       (大寫:               )。乙方須於每年          日前分配(□前一 □當)年盈餘或者利潤。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付款方式。

1.現金

2.銀行匯款

甲方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股份分紅;

2.按照合同約定和乙方章程規定行使成員或者股東權利;

3.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損害入股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

5.入股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經營權;

6.其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後   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備案;

3.不得幹涉和妨礙乙方依法進行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4.其他: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3.經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4.入股期限屆滿,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

5.其他: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接受入股土地並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紅;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和章程規定行使成員或者股東權利;

3.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允許範圍內合理利用入股土 地,確保農地農用,符合當地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不得棄耕拋荒, 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入股土地,禁止改變入股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佔用入股土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入股的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5.其他:                             

九、其他約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資改良土壤 □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以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其他:                             

(二)該入股土地的財政補貼等歸屬:                            

(三)乙方向     □繳納 □不繳納 風險保障金   元(大寫:        ),合同到期後的處理:             

(四)本合同期限內,入股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                 

(五)其他事項:                 

十、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 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將合同終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內已收取的股份分紅退還給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繼續履行,股份分紅可以作相應調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該入股土地,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的, 必須在合同期滿前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在合同期滿後    日內將原入股的土地交還給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時,乙方依法投資建設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處置方式:

□由甲方無償處置。

□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經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支付價款購買。

□由乙方恢復原狀。

□其他

十一、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         (大寫:             )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幹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五)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紅,逾期 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大寫:                )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六)乙方擅自改變入股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入股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土地經營權,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合同期限屆滿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原入股土地交還給甲方,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大寫:           )違約金。

十二、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農戶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清單:

序號

附件名稱

是否具備

頁數

備註

1

甲方、乙方的證件複印件




2

入股土地的權屬證明




3

入股土地四至範圍附圖




 

 

4

其他(例如:附屬建築及設施清單、村民會議決議書及公示材料、代辦授權委託書和證件複印件等)













































共計

份,

頁。



 


附件8

 

承包地性質查詢申請書

 

       (市、區)農業農村局:

我係         (個人填姓名,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填名稱),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因規劃農業生產需要,擬對下列地塊性質進行查詢,請予支持爲盼。

序號

地塊編碼

承包戶主

身份證號

承包人簽字

地塊性質

1





2





3





4





5





6





7





此致

 

                                 申請人(單位):

                                                   月   日

 

申請提交要件

1.查詢人系承包方時需提供身份證、承包合同複印件;

2.查詢人系受讓方時,需提供受讓方身份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執照複印件,原流出方承包合同和流轉合同複印件;


附件9

 

關於XXX地塊性質的覆函

 

          同志(單位):

來函收悉。經覈查,現就你查詢地塊性質信息答覆如下。

序號

地塊編碼

地塊性質

是否是糧食生產功能區

1




2




3




4




5




6




7




 

   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蓋章)

 月  日

地塊性質欄選擇填寫:永久基本農田或一般農田;是否是糧食功能區選擇填寫是或者否。


附件10

 

陝西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發佈表

 

 

 

 

 

 

 

 

 

 

 

 

 

 

 

 

 

 

 

 

 

 

 

 

 

 

 

 


附件11

 

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使我縣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加快現代農業的發展步伐,切實保障農村土地流轉主體的利益,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制定《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農戶委託或入股形式進行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對接受委託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以入股形式組建的土地專業合作社所對外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並經縣或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進行合同鑑證的流轉土地承擔風險保障。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風險保障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覈算、滾動使用、以豐補歉。

第四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管理賬戶,對縣級土地流轉風險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覈算。

第五條  鄉(鎮)財政設立鄉(鎮)及以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管理賬戶,對鄉(鎮)、村、經營主體的風險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覈算。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六條  縣財政每年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轉面積每畝50元的標準安排,並納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第七條  鄉(鎮)財政每年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轉面積每畝50元的標準安排,並納入鄉(鎮)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  村按當年縣財政土地流轉補助資金的30%提取的風險保障金,並上繳鄉(鎮)統一建立專賬管理。

第九條  土地流入的經營主體按每畝不少於100元繳納的風險保障金,由村收取後,繳鄉(鎮)統一建立專賬管理。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  風險保障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專項用於補償因經營主體無法履行合同給流出農戶所造成的流轉費損失。

第十一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啓用風險保障金:

(一)經營主體(法人)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無法履行合同的;

(二)經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流轉合同的承擔者,流轉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經營主體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者經保險賠償後無力支付租金的,流轉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四)經營主體(法人)雖未宣告破產、關閉、撤銷、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的;

(五)經營主體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無其他流轉合同承擔者,原流轉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轉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二條  當出現第十一條所述情況時,各有關鄉(鎮)、村要採取有效措施,一年內落實新的經營主體,以切實解決土地的經營問題,盡最大努力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  因經營主體無法履行合同,造成農戶流轉費損失的,首先確認經營主體承擔份額,然後啓動風險保障金,由縣、鄉(鎮)、村按3:3:4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繳納的風險保障金在經營過程中無風險承擔者,自合同到期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歸還本金。

第十五條  風險保障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專業合作社向鄉(鎮)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XX縣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使用申請表》,並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流轉合同、損失情況報告等相關材料。

(二)審覈。由申請單位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在本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所涉村村務公開欄中進行7天公示,如經營主體爲本縣範圍內的,經營主體所在鄉(鎮)政府要協助申請單位所在鄉(鎮)政府將申請情況在經營主體所在鄉(鎮)、村的政務、村務公開欄中進行7天公示;對經公示和情況覈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政府簽署公示情況和審覈意見後報縣土地流轉管理部門;

(三)審批。縣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情況進行覈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批;縣農業農村局審批同意後,會同縣財政部門下發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同意使用劃撥文件。

(四)撥付。縣財政根據劃撥風險保障金文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縣承擔的風險保障金撥付給鄉(鎮)財政,鄉(鎮)財政在3個工作日內將縣、鄉(鎮)、村、經營主體承擔的風險保障金撥付給申請單位。

 

第五章   資金監督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要做好風險保障金日常管理、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縣審計局要對風險保障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以騙取風險保障金,一旦發現將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將風險保障金全額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2

 

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

實施方案

 

爲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健全農村土地流轉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土地承包戶的合法權益,降低土地經營權流入成本,根據《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等文件精神,在繼續實行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的基礎上,試行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特製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大力施行鄉村振興戰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放活土地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爲重點,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願、依法有償的總要求,積極引入保險機構對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的合同行爲進行保險,進一步健全土地流轉風險防範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運作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市場規則試行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同時,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努力爲試行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制度保障。

(二)堅持自主自願原則。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與風險保障金制度並行的雙軌運作機制。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權,尊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雙方的意願,二選一作爲風險保障形式。

(三)堅持風險可控原則。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要求,強化風險管控,依法合規經營,及時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政府相關部門要完善風險防控體系,避免出現各類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四)堅持循序漸進原則。穩妥推進全縣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工作。鼓勵新增土地流轉的農業經營主體參加履約保證保險;審慎開展原繳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履約保證保險。及時總結試行經驗,完善相應制度政策。

三、運作機制

(一)險種定義

本實施方案所稱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是指投保人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向保險公司投保,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承諾,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履行支付流轉費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二)參與主體

1.投保人。在本縣境內,經縣或鎮(街道)產權交易服務或農村土地流轉中心鑑證流轉土地,從事農業種植經營,能自覺履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無逾期支付流轉費、逃避債務和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

2.被保險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專業合作社。

3.保險人:開設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三)保險期間

一年一期。即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已簽訂流轉合同並繳納一年度土地流轉費後,下一個尚未繳納土地流轉費的待履約年度。

(四)保險金額、費率及投保費用

1.保險金額=每畝年度流轉費×流轉面積

2.保險費率由保險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

3.年度投保費用=每畝年度流轉費×流轉面積×2.5%

(五)保費補貼

縣財政和投保人蔘保土地所在鎮(街道)相應各給予投保人年保費20%的補貼,即投保人自己承擔年保費的60%。在續保日(截止日)之後續保的,取消相應年度保費補貼。

(六)業務流程

1.投保申請:投保人持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經交易中心鑑證)及相關投保資料向保險人申請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已繳納風險保障金的投保人,申請轉入履約保證保險的,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補充合同,且應在繳納下一年度土地流轉費之時同步實施,投保人持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與補充合同(合同經交易中心鑑證)及相關投保資料向保險人申請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2.登記存檔。投保人購買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後,保單原件交予被保險人存檔保管,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副本和保單副本由保險人歸集,轉交土地流轉交易中心登記備案。

3.續保申請。投保人應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將支付土地流轉費的日期(截止日)同時約定爲續保日期(截止日)。投保人應在續保日(截止日)前自行辦理續保手續,保單原件交予被保險人存檔保管,保單副本由保險人歸集,轉交土地流轉交易中心登記備案。

4.保險理賠。保單生效後,投保人違反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轉費的,被保險人須如實告知保險人違約情況。自土地流轉費約定支付時間之日起60天,爲賠款等待期。賠款等待期內被保險人仍追索無果,視爲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登記備案後,持相關資料向保險人索賠。

5.風險保障金返還。已繳納風險保障金的投保人,轉入履約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收驗保單原件確認存檔後,由被保險人向鎮(街道)財政提出申請辦理投保人風險保障金返還手續。投保人原繳納的風險保障金由相應鎮(街道)予以一次性全額返還。縣、鎮(街道)安排的相應的風險保障金也可同步一次性全額退出。

6.政策銜接。本實施方案自發文之日起試行,試行前下發的有關政策文件與本方案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規定爲準。

四、風險管控

(一)實行違約支付權益轉讓制度。投保人出現違約情況,在賠款等待期內,若被保險人將土地經營權重新流轉並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被保險人無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若處置資金不足,保險人賠償不足部分。被保險人獲得賠款後,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在賠款金額範圍內,對違約投保人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賠款金額後,剩餘部分返還被保險人。追償過程中,被保險人須積極配合保險人開展工作。

(二)實行投保人續保預警制度。投保人至續保日(截止日)仍未辦理續保手續的,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發出續保提醒,同時向被保險人發出預警提醒。被保險人催繳無果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置。

(三)實行土地流轉違約失信黑名單制度。建立土地流轉經營主體專項名錄庫,將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惡意違約行爲的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並予以全縣公開。凡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將取消在本縣範圍內辦理土地流轉和申報相關財政獎補資格。同時,將失信黑名單信息接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輔助系統,作爲全省範圍內銀行放貸的信用依據。

(四)實行試行賠付預警叫停製度。當保險人的賠款金額(已決賠款+未決賠款)達到保險人實收保費的200%時,暫停新承辦該項業務,已簽訂的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待研究原因,完善政策制度後恢復業務開展。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試行工作由縣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開展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鎮(街道)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指導村(社區)、組開展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工作。保險人要積極參與保險政策制定,宣傳、培訓和推廣相關保險業務。

(二)加強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綜合運用多種媒體加強宣傳,做好農村土地流轉費履約保證保險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積極宣傳報道試行工作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合理引導社會預期,激發農業經營主體和廣大農民的參與熱情,共同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指導培訓。加強試行工作的跟蹤指導和業務培訓,提高各方運用保證保險的認知與能力,及時總結相關工作經驗做法,及時分析解決工作過程中的問題,逐步健全工作體系、完善推進機制,努力構建符合市場規則的土地流轉履約擔保制度。

六、其他

本實施方案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3

 

XX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操作指南

 

爲進一步規範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鑑證工作,促進XX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現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有關工作規範如下。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交易鑑證需提交資料清單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出讓方在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農村產權交易流轉申請書》(一式三份,發包方、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2.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複印件);

4.如需委託其他人辦理需提供:

1)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5.《農村產權交易出讓方基本情況登記表》;

6.《農村產權流轉項目基本信息彙總表》;

7.《農村產權交易委託合同》。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出讓方在履行有關內部決策程序和有關審批程序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農村產權交易流轉申請書》;

2.《法人身份證明書》和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原件、複印件)

4.如需委託其他人辦理需提供:

1)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5.《農村產權交易出讓方基本情況登記表》;

6.《農村產權流轉項目基本信息彙總表》;

7.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

8.流轉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可以再流轉的需提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補充協議》;

9.內部同意流轉的《股東會決議》;

   10.《農村產權交易委託合同》。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出讓方在履行有關內部決策程序和有關審批程序後,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農村產權交易流轉申請書》;

2.《法人身份證明書》和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營業執照);

4.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應當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進行公示;

6.如需委託其他人辦理需提供:

1)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7.《農村產權交易出讓方基本情況登記表》;

8.《農村產權流轉項目基本信息彙總表》;

9.《資產評估報告》;

   10.《農村產權交易委託合同》。

(四)受讓方需提供的資料:

1.《農村產權流轉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經營能力和資信證明情況;

4.《意向受讓方基本情況表》。

(五)雙方: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2.《成交確認書》;

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書》。

注:出讓方、受讓方提供的所有材料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嚴格流轉交易鑑證程序

1.提交申請

2.XX縣農業農村(XX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覈

3.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形式審查

4.確定流轉方式

5.簽訂委託合同

6.發佈信息

7.徵集意向受讓方

8.組織交易

9.成交簽約

10.交易結算

11.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鑑證書


附件14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申請書

 

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鎮(街辦)__________村(社區)的__________畝的土地經營權已於________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轉到我(公司)名下,流轉價格__________/年/畝,流轉期限____________年。特申請貴中心出具交易鑑定證書。

申請人:

(公司)蓋章:

月 日


附件15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鑑證書

 

 

 

 


轉讓方名稱

標的物詳細名稱及地址

轉讓方性質

農村基層羣衆組織

受讓方名稱

(受讓方名稱或機構名稱

受讓方性質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標的名稱

標的物地址 例:163.2畝農村土地經營權項目

流轉面積


流轉期限


簽證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底價


成交單價


成交總金額


交易編號


 同

簽署日期


合同編號


流轉歷史

記錄


縣級

農村

產權

交易

機構

意見

       

 

    交易行爲符合規定程序。

 

 

 

                              月  日



 

使用須知

 

1.本鑑證書是各方交易主體履行了產權交易程序後由本所出具的交易鑑證書。

2.本鑑證書記載的事項,由各方交易主體和受託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自行負責,不因此鑑證書的出具而轉移其相關法律責任。

3.本鑑證書不得私自塗改、僞造或改變其用途,違者將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4.本鑑證書一式四份,交易雙方、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各執一份,一份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5.本鑑證書加蓋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印章後生效。

6.本鑑證書到期後,交易雙方提交相關資料,經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覈同意並繳納工本費後,可換領新證。

7.本鑑證書的解釋權屬於XX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附件16

 

XX農經評字〔2021〕4號

 

 

XX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

關於XX合作社流轉土地經營權價值

評估報告(示例)

 

XX合作社:

我們接受委託,對你流轉土地經營權及地面附着物進行價值評估。你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實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數量規格的準確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你提供的資料、實物發表評估意見。

一、評估單位情況

XX縣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成立於XX年X月,爲XX縣農村經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承擔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及流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等工作。

根據中共XX委辦公室、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確定農村資產產權價值評估機構的通知》(X辦字〔2010〕51號)文件規定,縣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爲縣委、縣政府授權的農村產權價值評估單位。辦公地址:XX街道XX號;辦公電話:XXXXXXXXX。

二、被評估單位(委託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XX合作社

法人代表: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縣XX街道XX號

聯繫電話:XXXXXXXXXX

經營場所:XX縣XX街道XX村

申請時間:XXXX年X月X日

三、評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2002年8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1年 第1號)

四、資產評估情況

經過現場勘察,該宗土地經營權爲三塊,總面積爲183.9畝,土塊等級爲一級,地塊質量優。地塊坐落於XX區XX街道XX村。地塊一爲XXX畝,四至爲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塊二爲XX畝,四至爲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塊三爲XX畝,四至爲XXXXXXXXXXXXXXXXXXXXX。該宗土地屬於流轉取得。

當前地面無附着物。

五、土地經營權價格估值

根據2020年XX縣XX鎮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是平均600元/年/畝,XX合作社取得的三宗地共計XXX畝,年經營權價格爲60000元,共簽訂了20年的流轉合同,20年的經營權估值爲1200000元。

地面無附着物,附着物估價爲零。

六、結論

綜上所述,XX縣XX合作社在2021年土地承包經營權估價值爲60000元。

七、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1.本評估結果是對2021年6月1日這一基準日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反映,XX縣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對這一基準日後資產發生的重大變化不承擔發表意見的責任。本評估結果依據委託方提供資料並經實地勘測確認,如因委託方提供資料真實性發生偏差,評估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2.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評估結果有效期爲資產評估基準日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本報告專爲被評估單位(委託方)及報告所列明的報告使用方所使用,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向委託方和評估報告審查部門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除依據法律需公開的情形外,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發表於任何公開的媒體上,任何機構不得轉載或引用本報告部分或全部內容。

 

XX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

                        2021年6月1日


附件17

 

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審查備案方案

 

爲適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新形勢,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落實《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辦法》,對我縣土地流轉面積30畝及以上的實行分級審查備案。

一、審查內容

重點審查受讓方的主體資格、徵信情況、農業持續經營能力及擬經營項目是否符合本區域產業佈局和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分級審查備案

(一)鄉級審查備案。對土地流轉面積30畝及以上100畝以下的,由鄉鎮(街道)組織審查備案。

(二)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對土地流轉面積100畝及以上500畝以下的,由鄉鎮(街道)初審後,報縣級農業農村(負責承包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三)縣政府審查備案。對土地流轉面積在500畝及以上的,由鄉鎮(街道)初審後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複覈,審覈無誤後報縣政府審查備案。

三、審查備案方式

(一)鄉級審查備案。鄉(鎮、街道)可授權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審查備案,加蓋鄉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公章;也可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加蓋鄉鎮(街道)公章。審查意見註明“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備案”字樣。

(二)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需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經鄉(鎮、街道)初審後,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可授權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審查備案,並加蓋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公章。審查意見註明“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備案”字樣。

(三)縣政府審查備案。成立縣政府農村土地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政府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爲縣委農工辦、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財政局、縣政府法制辦、縣環保局、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需縣政府審查備案的,由鄉鎮(街道)初審後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複覈,審覈無誤後,報縣政府農村土地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收到審查備案資料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牽頭召集成員按規定進行審查。審查資料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裝訂歸檔。

 

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月  日


附件18

 

XX流轉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意見書

 

意向受讓方

名稱


聯繫人


地址


電話


受讓類型

□單獨受讓□聯合受讓,聯合受讓方名稱

經紀機構

名稱


聯繫人


地址


電話


基本情況

法人或其他組織

詳細地址


成立時間


註冊資本(萬元)


企業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所屬行業

□工業  □建築業  □交通運輸業  □通信業  

□貿易業  □社會服務業

□地質勘探及水利業  □住宿餐飲及旅遊業  

□房地產  □教育文化廣播業

□倉儲業  □信息技術服務業  □農林牧漁業  

□金融業□科研及技術服務業

□其他行業:

企業類別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參股企業

□國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內資民營企業  □民營社團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其他類別:

組織機構代碼


經營範圍


近期資產狀況

以下數據出自:□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

報表時間:

總資產

(萬元)


總負債

(萬元)


淨資產

(萬元)



自然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資金來源

     □自有          □融資         □其他:

流轉用途

□糧油生產  □畜禽生產  □花卉種植  □果樹種植  

□茶桑種植  □水產養殖

□林竹種植  □中藥材種植  □休閒觀光農業  □其他

受讓意向描述


附件

附件是否齊全,如齊全,請在相應材料前劃

自然人

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

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項目網絡競價須知原件

成交方式爲網絡競價時須提供

網絡競價項目承諾函原件

□打款證明(備註項目編號)原件

法人/其他組織

(如農業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原件(蓋章)

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複印件(封面蓋章,騎縫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合作社成員大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複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項目網絡競價須知原件

成交方式爲網絡競價時須提供

□網絡競價項目承諾函原件

□打款證明(備註項目編號)原件

聯合受讓時,還需提供

□聯合受讓協議書原件

□聯合受讓推舉書原件

意向受讓方

 

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月  日

經紀機構

意見:

印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月  日

鄉(鎮)審

查備案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縣政府

審查備案



附件19

 

XX流轉土地經營權項目審覈意見書

項目名稱


投資額度


可行性分析:項目是否可行,可操作性強不強


必要性分析:投資此項目有無必要性,是否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要求,爲當地農業發展能帶來哪些益處


市場狀況分析:投資此項目的市場需求情況如何,投資額是多少,成本是多少,多長時間可以盈利,投資回收週期需要多長時間


項目優勢分析:投資方的優勢有哪些,劣勢和不足是哪些,最需要注重解決的問題有哪些


項目難點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有哪些,最大的困難會是什麼


建議和結論:對項目實施的建議有哪些,對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鄉(鎮)審覈意見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覈意見


縣政府審覈意見



附件20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編號: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抵押認定價值(合計)


抵押名稱及種類


抵押起止時間


土地

流轉前

經營人

土地

流轉後

經營人

地塊編碼

土地面積(畝)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

證號

經營期限

地上附着物和種養物名稱及規模

抵押認定價值(以評估書認定爲準)









































 







經審覈,該土地經營權已抵押,合法有效,準予登記,特發此證。

經辦人(簽字):                

分管副局長(簽字):

   長:                 農業農村局(蓋章)

                        年   月   

 

(注:一式五份:登記機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銀行、抵押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1

 

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

 

 

 

 

 

 

 

 

 XX縣人民政府監製

 

 

 

 

 

 

 

 

 

 


地他證   字第         

土地經營權他項

權利人


義務人


權屬證號


坐落

(地塊編碼)


經營權面積


東:

西:

南:

北:

他項權

利種類


評估價值


登記時間


 

      


 

 

填發單位(蓋章)

粘貼頁

 

 

注意事項

 

一、本證是權利人享有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的證明。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依法查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三、本證記載的事項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確實有錯誤外,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爲準。

四、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構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本證上註記事項或加蓋印章。

五、本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的,可申請補發。

 

                        N0:000000123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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